標  題 宜蘭縣政府函轉有關集合住宅、住宅(原H-2組建築物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)任一住宅單位(戶)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(不含客廳及餐廳)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,其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建築物使用類組認定1案,業經內政部以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發布 
公告日期 2018-05-15 
內  容 函轉有關集合住宅、住宅(原H-2組建築物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)任一住宅單位(戶)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(不含客廳及餐廳)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,其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建築物使用類組認定1案,業經內政部以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發布,檢送發布令1份,相關規定如說明,請轉知所屬查照。 
相關檔案   廳)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,其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建築物使用類組認定1案,業經內政部以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發布,檢送發布令1份,相關規定如說明,請轉知所屬查照。.pdf